1.設置在多種用途建筑內的人員密集場所,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1.0h的樓板和2.0h的隔墻與其他部位隔開,并應滿足各自不同工作或使用時間對安全疏散的要求。 2.設有人員密集場所的建筑內的疏散樓梯宜通至屋面,且宜在屋面設置輔助疏散設施。 3.營業廳、展覽廳等大空間疏散指示標志的布置,應保證其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并使人員在走道上任何位置都能看見和識別。 4.防火巡查宜采用電子尋更設備。 5.設有消防控制室的人員密集場所或其所在建筑,其火災自動報警和控制系統宜接入城市火災報警網絡監控中心。 6.除國家標準規定外,其他人員密集場所需要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可按GB50084的規定設置自動噴水滅火局部應用系統或簡易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7.除國家標準規定外,其他人員密集場所需要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時,可設置點式火災報警設備。 8.學校、醫院、超市、娛樂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需要控制人員隨意出入的安全出口、疏散門,或設有門禁系統的,應保證火災時不需使用鑰匙等任何工具即能易于從內部打開,并應在顯著位置設置“緊急出口”標識和使用提示??梢愿鶕嶋H需要選用以下方法: ——設置報警延遲時間不應超過15s的安全控制與報警逃生門鎖系統。 ——設置能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且具備遠程控制和現場手動開啟裝置的電磁門鎖裝置。 ----設置推閂式外開門。
旅館
1.高層旅館的客房內應配備應急手電筒、防煙面具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說明,其他旅館的客房內宜配備應急手電筒、防煙面具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說明。
2.客房內應設置醒目、耐久的“請勿臥床吸煙”提示牌和樓層安全疏散示意圖。
3.客房層應按照有關建筑火災逃生器材及配備標準設置輔助疏散、逃生設備,并應有明顯的標志。
商店
一、商店(市場)建筑物之間不應設置連接頂棚,當必須設置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車通道上部嚴禁設置連接頂棚;
2.頂棚所連接的建筑總占地面積不應超過2500m2;
3.頂棚下面不應設置攤位,堆放可燃物;
4.頂棚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1級;
5.頂棚四周應敞開,其高度應高出建筑檐口1.0m以上。
二、商店的倉庫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h的隔墻與營業、辦公部分分隔,通向營業廳的門應為甲級防火門。
三、營業廳內的柜臺和貨架應合理布置,疏散走道設置應符合JGJ48的規定,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1.營業廳內的主要疏散走道應直通安全出口;
2.主要疏散走道的凈寬度不應小于3.0m,其他疏散走道凈寬度不應小于2.0m;當一層的營業廳建筑面積小于500m2時,主要疏散走道的凈寬度可為2.0m,其他疏散走道凈寬度可為1.5m;
3.疏散走道與營業區之間應在地面上應設置明顯的界線標識;
4.營業廳內任何一點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宜大于30m,且行走距離不應大于45m。
四、營業廳內設置的疏散指示標志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在疏散走道轉彎和交叉部位兩側的墻面、柱面距地面高度1.0m以下設置燈光疏散指示標志;確有困難時,可設置在疏散走道上方2.2m~3.0m處;疏散指示標志的間距不應大于20m;
2.燈光疏散指示標志的規格不應小于0.85m×0.30m,當一層的營業廳建筑面積小于500m2時,疏散指示標志的規格不應小于0.65m×0.25m;
3.疏散走道的地面上應設置視覺連續的蓄光型輔助疏散指示標志。
五、營業廳的安全疏散不應穿越倉庫。當必須穿越時,應設置疏散走道,并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h的隔墻與倉庫分隔。
六、營業廳內食品加工區的明火部位應靠外墻布置,并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h的隔墻與其它部位分隔。敞開式的食品加工區應采用電能加熱設施,不應使用液化石油氣作燃料。
七、防火卷簾門兩側各0.5m范圍內不得堆放物品,并應用黃色標識線劃定范圍。
公共娛樂場所
1.公共娛樂場所的外墻上應在每層設置外窗(含陽臺),其間隔不應大于15.0m;每個外窗的面積不應小于1.5m2,且其短邊不應小于0.8m,窗口下沿距室內地坪不應大于1.2m。
2..使用人數超過20人的廳、室內應設置凈寬度不小于1.1m的疏散走道,活動座椅應采用固定措施。
3.休息廳、錄像放映室、卡拉OK室內應設置聲音或視像警報,保證在火災發生初期,將其畫面、音響切換到應急廣播和應急疏散指示狀態。
4.各種燈具距離周圍窗簾、幕布、布景等可燃物不應小于0.50m。
5.在營業時間和營業結束后,應指定專人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清除煙蒂等火種。
學校
1.圖書館、教學樓、實驗樓和集體宿舍的公共疏散走道、疏散樓梯間不應設置卷簾門、柵欄等影響安全疏散的設施。
2.集體宿舍嚴禁使用蠟燭、電爐等明火;當需要使用爐火采暖時,應設專人負責,夜間應定時進行防火巡查。
3.每間集體宿舍均應設置用電超載保護裝置。
4.集體宿舍應設置醒目的消防設施、器材、出口等消防安全標志。
醫院的病房樓、托兒所、幼兒園
1.病房樓內嚴禁使用液化石油氣罐。
2.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及兒童游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不應使用明火取暖、照明,當必須使用時,應采取防火、防護措施,設專人負責;廚房、燒水間應單獨設置。
體育場館、展覽館、博物館的展覽廳等場所
1.臨時舉辦活動時,應制定相應消防安全預案,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人;大型演出或比賽等活動期間,配電房、控制室等部位須有專人值班。
2.需要搭建臨時建筑時,應采用燃燒性能不低于B1級的材料。臨時建筑與周圍建筑的間距不應小于6.0m。
3.展廳等場所內的主要疏散走道應直通安全出口,其凈寬度不應小于4.0m,其他疏散走道凈寬度不應小于2.0m。
人員密集的生產加工車間、員工集體宿舍
1.生產車間內應保持疏散通道暢通,通向疏散出口的主要疏散走道的凈寬度不應小于2.0m,其他疏散走道凈寬度不應小于1.5m,且走道地面上應劃出明顯的標示線。
2.車間內中間倉庫的儲量不應超過一晝夜的使用量。生產過程中的原料、半成品、成品應集中擺放,機電設備、消防設施周圍0.5m的范圍內不得堆放可燃物。
3.生產加工中使用電熨斗等電加熱器具時,應固定使用地點,并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
4應按操作規程定時清除電氣設備及通風管道上的可燃粉塵、飛絮。
5.生產加工車間、員工集體宿舍不應擅自拉接電氣線路、設置爐灶。
6.員工集體宿舍隔墻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h,且應砌至梁、板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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