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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員要了解的消防安全制度和管理

發布時間:2018-10-23 作者:

 保安人員學習消防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安全知識,便于及時發現客戶存在的問題,提出專業化的消防安全管理、隱患檢查整改等方面的建議,更好的為客戶提高全方位的安全服務。


  1.人員密集場所使用、開業前依法應向公安消防機構申報的,或改建、擴建、裝修和改變用途依法應報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批的,應事先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申報,辦理行政審批手續。

  2.建筑四周不得搭建違章建筑,不得占用防火間距、消防通道、舉高消防車作業場地,不得設置影響消防撲救或遮擋排煙窗(口)的架空管線、廣告牌等障礙物。

  3.人員密集場所不應與甲、乙類廠房、倉庫組合布置及貼鄰布置;除人員密集的生產加工車間外,人員密集場所不應與丙、丁、戊類廠房、倉庫組合布置;人員密集的生產加工車間不宜布置在丙、丁、戊類廠房、倉庫的上部。

  4.人員密集場所不應擅自改變防火分區和消防設施、降低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建筑內部裝修不應改變疏散門的開啟方向,減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的數量及其凈寬度,影響安全疏散暢通。

   5設有生產車間、倉庫的建筑內,嚴禁設置員工集體宿舍。

  




消防安全例會

   1.人員密集場所應建立消防安全例會制度,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研究、部署、落實本場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計劃和措施。

   2.消防安全例會應由消防安全責任人主持,有關人員參加,每月不宜少于一次。消防安全例會應由消防安全管理人提出議程,并應形成會議紀要或決議。

  



防火巡查、檢查

   1.人員密集場所應建立防火巡查和防火檢查制度,確定巡查和檢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

   2.防火巡查和檢查時應填寫巡查和檢查記錄,巡查和檢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在記錄上簽名。巡查、檢查中應及時糾正違法違章行為,消除火災隱患,無法整改的應立即報告,并記錄存檔。

   3.防火巡查時發現火災應立即報火警并實施撲救。

   4.人員密集場所應進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結合實際組織夜間防火巡查。

  旅館、商店、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時間應至少每2h巡查一次,營業結束后應檢查并消除遺留火種。

  醫院、養老院及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和幼兒園應組織每日夜間防火巡查,且不應少于2次。

   5.防火巡查應包括下列內容:

   (1)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有無鎖閉;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3)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

  (4)消防設施、器材是否在位、完整有效。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完好清晰;

  (5)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6)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6.防火檢查應定期開展,各崗位應每天一次,各部門應每周一次,單位應每月一次。

  對建筑消防設施檢查,應執行GA503和GA587的相關規定。

   7.防火檢查應包括下列內容:

  (1)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

  (2)安全疏散通道、樓梯,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

  (3)消防安全標志的設置情況;

  (4)滅火器材配置及其完好情況;

  (5)建筑消防設施運行情況;

  (6)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消防控制設備運行情況及相關記錄;

  (7)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8)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

  (9)防火巡查落實情況及其記錄;

  (10)火災隱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11)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防火、防爆和防雷措施的落實情況;

  (12)樓板、防火墻和豎井孔洞等重點防火分隔部位的封堵情況;

  (13)消防安全重點部位人員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


  

消防宣傳與培訓

   1.人員密集場所應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與培訓。

   2.對公眾開放的人員密集場所應通過張貼圖畫、消防刊物、視頻、網絡、舉辦消防文化活動等形式對公眾宣傳防火、滅火和應急逃生等常識。

   3.學校、幼兒園和托兒所應對學生、兒童進行消防知識的普及和啟蒙教育,組織參觀當地消防站、消防博物館,參加消防夏令營等活動。

   4.人員密集場所應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對從業人員的集中消防培訓。

   5.應對新上崗員工或有關從業人員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培訓。

   6.消防培訓應包括下列內容:

  (1)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證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等;

  (2)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3)建筑消防設施、滅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規程;

  (4)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應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識、技能;

  (5)本場所的安全疏散路線,引導人員疏散的程序和方法等;

  (6)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內容、操作程序。

  


 安全疏散設施管理

  1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的內容應明確消防安全疏散設施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定期維護、檢查的要求,確保安全疏散設施的管理要求。

  2安全疏散設施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1)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暢通,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樓梯間;

  (2)人員密集場所在使用和營業期間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門不應鎖閉;

  (3)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的門應完好,門上應有正確啟閉狀態的標識,保證其正常使用;

  (4)常閉式防火門應經常保持關閉;

  (5)需要經常保持開啟狀態的防火門,應保證其火災時能自動關閉;自動和手動關閉的裝置應完好有效;

  (6)平時需要控制人員出入或設有門禁系統的疏散門,應有保證火災時人員疏散暢通的可靠措施;

  (7)安全出口、疏散門不得設置門檻和其他影響疏散的障礙物,且在其1.4m范圍內不應設置臺階;

  (8)消防應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完好、有效,發生損壞時應及時維修、更換;

  (9)消防安全標志應完好、清晰,不應遮擋;

  (10)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應安裝柵欄、卷簾門;

  (11)窗口、陽臺等部位不應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柵欄;

  (12)在旅館、餐飲場所、商店、醫院、公共娛樂場等各樓層的明顯位置應設置安全疏散指示圖,指示圖上應標明疏散路線、安全出口、人員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說明;

  (13)舉辦展覽、展銷、演出等大型群眾性活動,應事先根據場所的疏散能力核定容納人數。活動期間應對人數進行控制,采取防止超員的措施。

  

消防設施管理

  1.人員密集場所應建立消防設施管理制度,其內容應明確消防設施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消防設施的檢查內容和要求,消防設施定期維護保養的要求。

  2.消防設施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1)消火栓應有明顯標識;

  (2)室內消火栓箱不應上鎖,箱內設備應齊全、完好;

  (3)室外消火栓不應埋壓、圈占;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0m范圍內不得設置影響其正常使用的障礙物;

  (4)展品、商品、貨柜,廣告箱牌,生產設備等的設置不得影響防火門、防火卷簾、室內消火栓、滅火劑噴頭、機械排煙口和送風口、自然排煙窗、火災探測器、手動火災報警按鈕、聲光報警裝置等消防設施的正常使用;

  (5)應確保消防設施和消防電源始終處于正常運行狀態;需要維修時,應采取相應的措施,維修完成后,應立即恢復到正常運行狀態;

  (6)按照消防設施管理制度和相關標準定期檢查、檢測消防設施,并做好記錄,存檔備查;

  (7)自動消防設施應按照有關規定,每年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單位進行全面檢查測試,并出具檢測報告,送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3.消防控制室管理應明確值班人員的職責,應制訂每日24h值班制度和交接班的程序與要求以及設備自檢、巡檢的程序與要求。

  4.消防控制值班室內不得堆放雜物,應保證其環境滿足設備正常運行的要求;應具備消防設施平面布置圖、完整的消防設施設計、施工和驗收資料、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等。

  5.消防控制室值班記錄應完整,字跡清晰,保存完好。

  


火災隱患整改

  1.因違反或不符合消防法規而導致的各類潛在不安全因素,應認定為火災隱患。

  2.發現火災隱患應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應報告上級主管人員。

  3.消防安全管理人或部門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組織對報告的火災隱患進行認定,并對整改完畢的進行確認。

  4.明確火災隱患整改責任部門、責任人、整改的期限和所需經費來源。

  5.在火災隱患整改期間,應采取相應措施,保障安全。

  6.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和重大火災隱患,應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并將火災隱患整改復函送達公安消防機構。

  7.重大火災隱患不能立即整改的,應自行將危險部位停產停業整改。

  8.對于涉及城市規劃布局而不能自身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應提出解決方案并及時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或當地人民政府報告。 



用電防火安全管理

  1人員密集場所應建立用電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并應明確下列內容:

  (1)明確用電防火安全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

  (2)電氣設備的采購要求;

  (3)電氣設備的安全使用要求;

  (4)電氣設備的檢查內容和要求;

  (5)電氣設備操作人員的崗位資格及其職責要求。

  2.用電防火安全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1)采購電氣、電熱設備,應選用合格產品,并應符合有關安全標準的要求;

  (2)電氣線路敷設、電氣設備安裝和維修應由具備職業資格的電工操作;

  (3)不得隨意亂接電線,擅自增加用電設備;

  (4)電器設備周圍應與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間距;

  (5)對電氣線路、設備應定期檢查、檢測,嚴禁長時間超負荷運行;

  (6)商店、餐飲場所、公共娛樂場所營業結束時,應切斷營業場所的非必要電源。

  


用火、動火安全管理

  1.人員密集場所應建立用火、動火安全管理制度,并應明確用火、動火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用火、動火的審批范圍、程序和要求以及電氣焊工的崗位資格及其職責要求等內容。

  2.用火、動火安全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1)需要動火施工的區域與使用、營業區之間應進行防火分隔;

  (2)電氣焊等明火作業前,實施動火的部門和人員應按照制度規定辦理動火審批手續,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滅火器材,落實現場監護人和安全措施,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

  (3)商店、公共娛樂場所禁止在營業時間進行動火施工;

  (4)演出、放映場所需要使用明火效果時,應落實相關的防火措施;

  (5)人員密集場所不應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況需要時應有專人看護;

  (6)爐火、煙道等取暖設施與可燃物之間應采取防火隔熱措施;

  (7)旅館、餐飲場所、醫院、學校等廚房的煙道應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8)廚房燃油、燃氣管道應經常檢查、檢測和保養。

 



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管理

   1.應明確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

   2.人員密集場所嚴禁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化學物品。

   3.人員密集場所需要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時,應根據需要限量使用,存儲量不應超過一天的使用量,且應由專人管理、登記。

   


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管理

  .1.人員集中的廳(室)以及儲油間、變配電室、鍋爐房、廚房、空調機房、資料庫、可燃物品倉庫、化學實驗室等應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并明確消防安全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

  2.應根據實際需要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裝備和個人防護器材。

   3.應制定和完善事故應急處置操作程序。

   4.應列入防火巡查范圍,作為定期檢查的重點。

  


消防檔案

   1.應建立消防檔案管理制度,其內容應明確消防檔案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消防檔案的制作、使用、更新及銷毀的要求。

   2.消防檔案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1)按照有關規定建立紙質消防檔案,并宜同時建立電子檔案;

  (2)消防檔案應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3)消防檔案內容應詳實,全面反映消防工作的基本情況,并附有必要的圖紙、圖表;

  (4)消防檔案應由專人統一管理,按檔案管理要求裝訂成冊。

  3.消防安全基本情況應包括下列內容:

  (1)基本概況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情況;

  (2)所在建筑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以及場所使用或者開業前消防安全檢查的許可文件和相關資料;

  (3)消防組織和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

  (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證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5)消防設施、滅火器材配置情況;

  (6)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義務消防隊人員及其消防裝備配備情況;

  (7)消防安全管理人、自動消防設施操作人員、電氣焊工、電工、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操作人員的基本情況;

  (8)新增消防產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證明材料。

  4.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應包括下列內容:

  (1)消防安全例會紀要或決定;

  (2)公安消防機構填發的各種法律文書;

  (3)消防設施定期檢查記錄、自動消防設施全面檢查測試的報告以及維修保養記錄;

  (4)火災隱患、重大火災隱患及其整改情況記錄;

  (5)防火檢查、巡查記錄;

  (6)有關燃氣、電氣設備檢測等記錄資料;

  (7)消防安全培訓記錄;

  (8)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演練記錄;

  (9)火災情況記錄;

  (10)消防獎懲情況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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